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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不遵守疫情防控措施,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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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因不配合政府部门疫情防控措施被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治安拘留等)以及违反用人单位防疫制度等多种情况,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情况一、被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者因不配合政府部门疫情防控措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情况二、被行政处罚

劳动者因不配合政府部门疫情防控措施而受到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此情形是否可解除劳动合同有规定的,可按其规定处理。 

情况三、违反单位防疫制度-案例1

基本案情

某水产公司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建立进口冷链企业专仓,陈某在该专仓工作。2021年5月26日晚,陈某在工作期间饮酒,并离岗到驻仓监管组办公室,散布疫苗接种不良反应的传言,不听从驻仓监管人员要求其返回岗位的建议,在监管专仓停留二十分钟左右。当晚,驻仓监管组研究决定暂停该专仓运转,责令公司整改。次日,鉴于陈某多次违反工作纪律,且在工会与其谈话中,陈某称“5月26日晚间之事是故意为之后一走了之”,公司决定于2021年5月28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陈某认为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违法,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赔偿金247588.6元,被驳回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陈某在工作期间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公司有权按照单位规章制度处理。同时,陈某作为专仓工作人员,对疫情防控工作和专仓防护管理规程应当明知,但其不能认识错误正确面对,屡次违反工作纪律,符合《职工奖惩制度》规定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情形。且疫情期间某水产公司从严管理,是当前国家疫情防控的需要。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制度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故意违反疫情防控规章制度,并散播涉及疫情的不实传言,给公司造成损失,亦给疫情防控带来隐患,劳动者应自行承担相应的不良后果。

情况三、违反单位防疫制度-案例2

基本案情

闫某于2019年7月10日到某承包公司工作,2020年1月4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闫某开始在公司项目部工作。2021年7月31日—8月6日,承包公司应对疫情防控工作小组发出关于应对疫情的通知,对疫情期间的工作安排、人员管理、疫情防控措施及中高风险地区返回项目人员做出规定,要求主动上报,做好配合疫情防控工作。闫某作为项目部的行政管理人员负责该项目的疫情防控工作。2021年8月8日晚,闫某私自外出与朋友聚餐时,与他人发生纠纷并报警处理。因闫某有近期外地行程记录,也未提供七日内核酸检测报告,被派出所转至街道办事处实施7天封闭隔离。2021年8月9日闫某向其上级领导汇报了其于2021年7月29日至次日到外地行程记录,并就发生纠纷及实施封闭隔离一事提交了书面说明。

2021年8月18日,公司发布通报:闫某在疫情爆发后,未及时向当地社区报备外地行程,未按要求隔离,闫某违反项目封闭管理规定私自外出饮酒、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给疫情防控带来隐患,造成不良影响,公司给予闫某党内严重警告、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法院判决

2021年9月17日,公司按照劳动合同载明地址向闫某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通知书。另查明,闫某在职期间存在加班和未休年休假的事实。法院判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公司支付闫某加班费和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若干元

法官提醒

新冠肺炎疫情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国家及各地、各单位为疫情防控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本案中,承包公司作为人员密集场所,任何一名员工随意离开工作地外出,都会对他人生命健康带来风险。在疫情防控期间,每人都要做好“自律”,对他人和自己的生命健康负责。公司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并予以下发组织学习,内容合理合法,所有人员均应遵守。本案一方面考虑了公司关于疫情防控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力地保障了疫情防控政策的贯彻落实,另一方面也据实计算劳动者应得的加班费和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合理合法地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新闻来源: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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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小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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