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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HR沙龙精选|新经济下劳动仲裁中HR踩过的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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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DHR EXPO


在国际人力资源科技大会系列沙龙【企业用工的风向与风控】上,徐仁华老师做了以《新经济下的劳动仲裁实操口径》为主题的案例分析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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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要求员工在周一到周五晚上延时加班,之后由公司统一安排调休,可以不用支付加班费吗?

徐老师表示:不可以。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根据该规定,公司安排员工延时加班应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安排调休缺乏相关法律依据。

有许多企业在未被批准综合工时制的情况下,安排员工做一休一,其实存在很大的风险。我国目前有三种工作时间制度,即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企业必须在建立劳动关系前确认使用哪一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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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员工已经领取结婚证,但尚未请婚假,其离职后要求公司支付应休未休婚假的工资,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徐老师表示:不支持!婚假是法律赋予职工的权利,该权利系由职工主动行使,如果职工未请婚假,应视为对该权利的放弃。其主张应休未休婚假工资无相关法律依据。

婚假是由员工本人来启动的,作为企业是没有义务来安排员工个人的婚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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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与一员工于2017年5月3日签订了离职协议,约定该员工的离职时间为2017年6月15日。2017年6月16日,该员工就医,被告知需动手术,因此其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并享受医疗期,该员工的主张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徐老师表示:不支持!双方的劳动关系已于2017年6月15日终止,该员工于之后就医,双方已无劳动关系。故其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并享受医疗期的主张无法律依据。

当劳动者提出辞职后再反悔,选择权就落到了用人单位身上。如果用人单位,同意反悔,那么辞职行为可以作废,大家就当无事发生。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反悔,那么辞职行为就是既定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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