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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HR沙龙精选|新经济下劳动仲裁中HR踩过的坑(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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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DHR EXPO


在国际人力资源科技大会系列沙龙【企业用工的风向与风控】上,徐仁华老师做了以《新经济下的劳动仲裁实操口径》为主题的案例分析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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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某系单位财务岗位,虽在室内办公场所工作,但工作需要经常跑银行,涉及部分露天工作,单位是否需要支付高温津贴?

徐老师表示:无需支付高温津贴。根据《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6]23号)的规定,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如劳动者虽在室内存在办公场所,但因工作需要经常外出的,如保安、销售、外勤人员等应当予以支付高温津贴。凌某平时的常态化工作环境都在室内,且装有空调(33摄氏度以下,不含33摄氏度),只是短时间需要外出办事,这一类例如财务、人事等岗位人员,则无需支付高温津贴。

徐老师友情提醒:高温津贴与高温补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高温补贴是没有法律规定的,是单位企业的自行决策,也是一种员工福利。而高温津贴是有法律依据的,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未享受到高温津贴,是可以通过劳动仲裁途径维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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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退休返聘人员的法律适用,分成哪几类情况?

徐老师表示:有关退休返聘的法律适用问题,一直是争议较多的,大致可分为以下3种情况;

情况1: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或者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

-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不改变原劳动合同履行方式,如:原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视为双方原劳动关系的延续。

-如果双方发生争议,仲裁部门应当予以受理。

-在实体权益处理方面,应与标准劳动关系有所区别,按特殊劳动关系处理: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不适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不适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不享受。

情况2: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养老金的,继续在原单位工作:

-按劳务关系处理,发生争议,仲裁不予受理。

情况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其他单位再就业的:

-因其不属于劳动就业年龄段人员,故不论其是否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养老金,都按劳务关系处理,仲裁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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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停工留薪期间,是否计入年休假?

徐老师表示:不计入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徐老师友情提醒:要注意有一个例外情况,职工因工伤整年处于停工留薪期,该年度可免除用人单位安排其休年休假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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