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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HR沙龙精选|新经济下劳动仲裁中HR踩过的坑(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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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DHR EXPO


在国际人力资源科技大会系列沙龙【企业用工的风向与风控】上,徐仁华老师做了以《新经济下的劳动仲裁实操口径》为主题的案例分析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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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员工在一家物流公司工作了两年,公司从未为其缴纳过社会保险费。去年10月,该员工提出辞职,并在离职申请书中写明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12月,该员工向街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申请调解,称其离职的真正原因是公司没有依法缴纳社保,故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该员工的请求事项是否应该得到支持?

徐老师表示:难以得到支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依据第三十八条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该员工提交的书面辞职申请中并未明确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列举的法定事由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在没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胁迫等情形的情况下,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要求难以得到支持。

如果案例中的员工在辞职申请中明确写是因公司不缴纳社保,他是能够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但是,需要注意:如果因单位不交公积金,劳动者主动辞职是要不到补偿的。很多劳动者就误认为“五险一金”和“社保”可以划等号,虽然,法律中规定了“单位不缴社保,劳动者就可以辞职要补偿”,但是,不缴纳住房公积金,并不包括在未缴社保可以离职要补偿的范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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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因计划出国求学而提前30日向公司提出辞职,但在之后的工作交接期内发现自己在辞职前已经怀孕,故向公司提出撤销原辞职申请,称其辞职是由于重大误解,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公司坚持按照辞职处理,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徐老师表示:不违法!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发生错误认识,作出的行为后果与其意思相悖,致使自身权益遭到较大损失的行为。希望出国求学是该女职工提出辞职时的真实想法,其对于辞职行为本身并不存在理解上的错误,只是对身体状况的错误认识,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重大误解。

且法律也没有禁止怀孕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因此该女职工称其辞职行为构成重大误解的说法不能成立。

劳动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指的是自送达对方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因此公司依照女职工的辞职申请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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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向劳动者支付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徐老师表示:要计算。【国税发(1999)178号】、【财税(2001)157号】两个文件中都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按照【国税发(1999)178号】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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